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1 分鐘讀完全文 3,63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2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楊得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2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台北監獄士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公務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

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妨害公務、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妨害公務、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妨害公務、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法 官 楊得君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公共危險 │妨害公務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185條之3刑法第135條第1項 │├───────┼─────────────┼─────────────┤│ 犯 罪 日 期 │95年9月1日晚上9時35分許 │95年9月1日晚上9時35分許 │├───┬───┼─────────────┼─────────────┤│偵 │機 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及├───┼─────────────┼─────────────┤│查 │ 年 │95 │95 ││ 案├───┼─────────────┼─────────────┤│年 │ 字 │偵 │偵 ││ 號├───┼─────────────┼─────────────┤│度 │ 號 │第11125號 │第11125號 │├───┼───┼─────────────┼─────────────┤│ │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最 │ │年│95 │95 ││ │案├─┼─────────────┼─────────────┤│ 後 │ │字│簡 │簡 ││ │號├─┼─────────────┼─────────────┤│ 事 │ │號│第82號 │第82號 ││ ├─┼─┼─────────────┼─────────────┤│ 實 │判│年│96 │96 ││ │決├─┼─────────────┼─────────────┤│ 審 │日│月│01 │01 ││ │期├─┼─────────────┼─────────────┤│ │ │日│31 │31 │├───┼─┴─┼─────────────┼─────────────┤│ │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 │年│96 │96 ││ 確 │案├─┼─────────────┼─────────────┤│ │ │字│簡 │簡 ││ 定 │號├─┼─────────────┼─────────────┤│ │ │號│第82號 │第82號 ││ 判 ├─┼─┼─────────────┼─────────────┤│ │確│年│96 │96 ││ 決 │定├─┼─────────────┼─────────────┤│ │日│月│03 │03 ││ │期├─┼─────────────┼─────────────┤│ │ │日│12 │12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十六年罪犯減刑│ │ ││條例 │ │ │├───────┼─────────────┼─────────────┤│減刑刑期褫奪公│1月 │1月又15日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附 註│士林地檢96年度執字第1539號│士林地檢96年度執字第1539號│└───────┴─────────────┴─────────────┘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2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