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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992號

贓物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許辰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992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另案羈押於臺灣士林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4928、607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期日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改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文

丙○○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更正如下:

㈠事實方面: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更正如下:丙○○於96年3 月27日中午12時50分許,在臺北市大同區市○○道100 號捷運地下街第62號商店(店名:旭日珠寶店),徒手竊取該店店員甲○○所管理之鍺手鍊7 條、鍺磁石手鍊4 條、鈦鋼手鍊9 條與MOMA牌手鍊1 條等手鍊共21條(價值約新台幣【下同】16,000元)後離去,再於同日下午2 時許,持至臺北市大同區○○○路○ 段21之1 號佳美飾品店,向該店之店員乙○○(另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703 號刑事簡易判決處拘役59日,減為拘役29日確定)兜售,乙○○明知丙○○所持有之上開手鍊21條係來路不明之贓物,竟以1,700 元之低價買受。丙○○旋將販售竊盜財物所得1,700 元中之1,400 元花用殆盡,剩餘300 元在身。嗣甲○○於同日發覺遭竊,經調取上址監視器查看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丙○○,再由丙○○帶同至臺北市大同區○○○路○ 段21之1 號查獲乙○○,並扣得上開手鍊21條,及丙○○變賣贓物所得剩餘之300 元。

㈡證據方面:被告丙○○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參見本院96年12月31日準備程序及審判筆錄),核與起訴書所載證據相符,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另被告丙○○有如起訴書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係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所犯各罪應各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被告丙○○3 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丙○○意圖不勞而獲而擅自竊取他人財物,造成他人財產之損失,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就其先後三次竊盜犯行依次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再被告丙○○96年3 月25日、同年月27 日兩次竊盜犯行(詳起訴犯罪事實欄一、㈠及上述更正後之犯罪事實一、㈡),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爰依該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 款規定,各減其宣告刑2 分之1 ,並與不得減刑部分定應執行之刑。又扣案被告丙○○變賣贓物所得剩餘款項300 元,既係變賣贓物之價銀,自不得認為因犯罪直接所得之物(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202號判例意旨參照),亦非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之現行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3 款之「因犯罪結果所生之物」(如偽造文書罪中之假文書,修正理由說明參照),是不能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3 款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 款、第7 條、第11條,判決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鄭富城到庭執行職務。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刑事第五庭法 官 許辰舟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之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典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992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贓物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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