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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48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王俊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48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台灣士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執聲字第12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動產擔保交易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又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本件受刑人甲○○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係在95年7 月1 日刑法修正公布施行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業於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則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再者,被告行為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已修正為:「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 元、2,000 元或3,000 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並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於95年7 月1 日生效,核與被告行為時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所規定:「以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1 日」,並適用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前段(現已刪除):「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 日」規定之結果,則本件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100 元以上300 元以下折算1 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300 元以上900 元以下折算1 日。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95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則應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受刑人行為後,關於合併定應執行刑逾6 月之情形,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2 項規定:「併合處罰之數罪,均有前項情形,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同。」;修正後該條項規定:「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 月者,亦適用之」;惟刑法施行法第3 條之1 第3 項規定:「於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犯併合處罰數罪中之1 罪,且該數罪均符合第41條第1 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者,適用90年1 月4 日修正之刑法第41條第2 項規定。」,已就此情形設有比較適用之準據法規定,查本件受刑人所犯數罪,其中1 罪在本次刑法修正施行前所犯,且數罪均符合得易科罰金之規定,故此部分自無庸為新舊法比較,應逕依刑法施行法第3 條之1第3 項之規定,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2 項規定,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動產擔保交易法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95年度易字第1110號、96年度士簡字第45號刑事判決書各1 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刑法施行法第3 條之1 第3 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俊雄

書記官 林靜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48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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