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1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417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766號)及移送併案審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1013、1015、1017、10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
一、甲○○或與簡宏瑜(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91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葉程龍、鄒志華(以上二人業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190 號判決均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三年確定)及林清雄(業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190 號案件通緝中)間分別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或單獨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由甲○○先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各事故車及車籍證件後,嗣於不詳時地,以俗稱「借屍還魂」之方式,將以不詳方法取得之由與渠等無犯意聯絡之成年人所竊取如附表一所示車輛(以下簡稱失竊車)上供作汽車出廠識別所用之車身號碼及引擎號碼之部分數字予以磨除,並重新打造合於各該事故車之引擎號碼及車身號碼予以頂拼而偽造之,旋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地,將該頂拼車輛連同事故車之真正車籍證件,販售予不知情之如附表一所示之人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各該失竊車之真正權利人、原車輛車廠及監理機關對於車輛管理之正確性(各次行為人、車輛買賣情形及偽造準私文書內容均詳如附表一所示)。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及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所為審判外之陳述以及其他書面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當事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中均表示無意見而不予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復經證人王俊程、林國益、張根宗、洪大偉、吳有章、洪水風、洪志煌、戊○○、鄒怡君、李國財、李瑞雄、李魁志、林建銘、庚○○、陳彥安、陳四德、丁○○、子○○、陳洪濤、徐道禮、王新河、廖國宏、黃仁煓、林秀芳、劉曉菁、丙○○、古玉照、劉艷榛、葛曉卉、乙○○、李文正、陳卓慶、王文良、蔡西端、陳偉榮、傅秀金、辛○○、寅○○、林清雄、許金城、邱國文、丑○○、葉正蕙、劉正國、趙文芳、胡勝鐘、壬○○、秦健騰、翁志佳、鍾景雯、謝志堅、廖正義、林玉玲、謝孟哲、李詩萍、癸○○、李祥莛、莊嘉正、施雅玲、涂源宏、吳英傑、劉桂桃、廖承彰、己○○、沈奕昌、彭家樂、陳政坤、張清讚、蘇俊發、李良泰、王秀蘋及陳庭訓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在卷,並經共犯簡宏瑜、葉程龍及鄒志華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在卷,且有懸掛車牌為HT-5720 之車輛照片【88偵字第5096號,56頁背面】、懸掛車牌為HT-5720 車輛之拓印車身號碼(B14GLA007225) 及引擎號碼(B14GLA07623) 字模各一幀【88偵字第5096號,57頁正面】、懸掛車牌為HT-5720 車輛車身號碼之鑑識照片【88偵字第5096號,57頁正面】、HT-5720 車輛之車損照片【88偵字第5096號,57頁背面】、林錫効立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失竊車HZ-7002) 【88偵字第5096號,58頁正面】、失竊報告(失竊車HZ-7002) 【88偵字第5096號,58頁背面】、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查詢車輛認可資料(失竊車HZ-7002) 【88偵字第5096號,59頁】、失竊證明單(失竊車HZ-7002) 【88偵字第5096號,62頁背面】、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失竊車HZ-7002) 【88偵字第5096號,63頁背面】、汽車保險理賠計畫書(失竊車HZ-700 2)【88偵字第5096號,64頁正面】、87年3 月7 日之汽車買賣合約(事故車HT-5720) 【88偵字第5096號,72頁正面】、和解書(事故車HT-5720) 【88偵字第5096號,72頁背面】、切結書(事故車HT-5720) 【88偵字第5096號,74頁背面】、87年4 月20日之汽車買賣合約(懸掛車牌HT-5720 之車輛)【88偵字第5096號,80頁正面】、扣押證明筆錄(事故車HT-5720) 【88偵字第5096號,80頁背面】、車籍資料作業--車主變更畫面(HT-5720) 【88偵字第5096號,80 頁背面】、洪志煌名義之行車執照(HT-5720) 【88偵字第5096號,82頁正面】、王俊程名義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HT-5720) 【88偵字第5096號,82頁背面】、87年3 月13日之汽車買賣合約(K4-4465) 【88偵字第5479號(卷312),67頁】、懸掛車牌為Q7-5321 之車輛照片【88偵字第5479號(卷312) ,130 頁背面】、懸掛車牌為Q7-5321 車輛之拓印車身號碼(4IN-0051)及引擎號碼(VM-AE01002)字模各一幀【88偵字第5479號(卷312) ,131 頁正面】、懸掛車牌為Q7-5321 車輛車身號碼之鑑識照片【88偵字第5479號(卷312) ,131 頁正面】、庚○○立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失竊車WR-1098) 【88偵字第5479號(卷312) ,13 1頁背面】、失竊報告(失竊車WR-1098) 【88偵字第5479號(卷312) ,133 頁正面】、江明志名義之行車執照(WR-1098) 影本【88偵字第5479號(卷312) ,133 頁背面】、江明志名義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WR-1098) 【88偵字第5479號(卷312) ,134 頁正面】、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電子計算機開立專用汽車出廠與貨物稅完稅照證(WR-1098) 【88偵字第5479號(卷312) ,134 頁背面】、失竊證明單(WR-1098) 【88偵字第5479號(卷312) ,135 頁正面】、86年3 月6 日之汽車買賣合約(HD-8597) 【88偵字第5479號(卷312) ,140 頁背面】、86年3 月之汽車買賣合約(HD-8597) 【88偵字第5479號(卷312) ,142 頁正面】、扣押證明筆錄(Q7-5321) 【88偵字第5479號(卷312) ,144 頁】、鄒怡君名義之行車執照(Q7-5321) 影本【88偵字第5479號(卷312) ,145 頁正面】、87年3 月23日之汽車過戶登記書(Q7-5321) 【88偵字第5479號(卷312) ,145 頁正面】、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電子計算機開立專用汽車出廠與貨物稅完稅照證(HD-8597) 【88偵字第5479號(卷312) ,145 頁背面】、李魁志名義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HD-8597) 【88偵字第5479號(卷312) ,146 頁正面】、86年10月30日之汽車買賣合約(SC-2139)【88偵字第5479號(卷312) ,67頁背面】、懸掛車牌SC-2139 車輛照片二幀【88偵字第5479號(卷312) ,274 頁背面】、懸掛車牌SC-2139 車輛之拓印車身號碼(S0000000G)及引擎號碼(S0000000G) 字模各一幀【88偵字第5479號(卷312) ,275 頁正面】、丁○○名義之行車執照(YM-1485) 及國民身分證影本【88偵字第5479號(卷312) ,276 頁背面】、丁○○名義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YM-1485)【88偵字第5479號(卷312) ,277 頁正面】、86年4 月29日之. 汽車買賣合約(SC-2139) 【88偵字第5479號(卷312) ,282 頁正面】、汽車買賣合約(SC-2139) 【88偵字第5479號(卷312) ,283 頁反面】、88年1 月14日之汽車買賣合約(SC-2139) 【88偵字第5479號(卷312) ,286 頁正面】、88年2 月7 日之汽車買賣合約(SC-2139) 【88偵字第5479號(卷312) ,288 頁背面】、福特六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電子計算機開立專用汽車出廠與貨物稅完稅照證(SC-2139) 【88偵字第5479號(卷312) ,289 頁正面】、王新河名義之汽車行照(SC-2139) 【88偵字第5479號(卷312) ,289 頁背面】、88年2 月8 日之汽(機)車過戶登記書(SC-2139) 【88偵字第5479號(卷312) ,289頁背面】、陳四德名義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SC-2139)【88偵字第5479號(卷312) ,290 頁正面】、87年10月22日之汽車買賣合約(G2-7688) 【88偵字第5479號(卷312),63頁】、87年11月12日之汽車買賣合約(G2-7688)【88偵字第5479號(卷312) ,73頁】、懸掛車牌G2-7688 車輛照片二幀【88偵字第5479號(卷312) ,291 頁正面】、懸掛車牌G2-7688 車輛拓印之引擎號碼(TAAA02251)及車身號碼(GB01257) 字模各一幀【88偵字第5479號(卷312),291 頁背面】、懸掛車牌G2-7688 車輛車身號碼之鑑識照片【88偵字第5479號(卷312) ,291 頁背面】、失竊報告(CT-5981) 【88偵字第5479號(卷312),292 頁正面】、失竊證明單(CT-5981) 【88偵字第5479號(卷312 ),293 頁背面】、丙○○之國民身分證影本【88偵字第5479號(卷312) ,294 頁】、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電子計算機開立專用汽車出廠與貨物稅完稅照證(CT-5981) 【88偵字第5479號(卷312) ,294 頁正面】、劉曉菁名義之行車執照(G2-7688) 【88偵字第5479號(卷312) ,301 頁正】、林秀芳名義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G2-7688) 【88偵字第5479號(卷312) ,301 頁背面】、87年8 月4 日之汽車買賣合約(EX-7960) 【88偵字第5479號(卷312) ,66頁正面】、87 年9 月15日之汽車買賣合約(EX-7960 )【88偵字第5479號(卷312) ,75頁背面】、懸掛車牌V5-4999 之車輛照片二幀【88偵字第5479號(卷312) ,323 頁背面】、懸掛車牌V5-4999 車輛拓印之引擎號碼字模一幀【88偵字第5479號(卷312) ,324 頁正面】、失竊報告(CJ-8589) 【88偵字第5479號(卷312) ,324 頁】、富邦產險汽車保險理賠計畫書(CJ-8589) 【88偵字第5479號(卷312) ,327 頁】、進口與貨物稅完稅證明書(CJ-8589)【88偵字第5479 號(卷312) ,327 頁背面】、車輛產地證明(CJ-8589) 【88偵字第5479號(卷312),328 頁正面】、章維珍名義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CJ-8589) 【88 偵字第5479號(卷312) ,328 頁背面】、87年9 月10日之汽車買賣合約(Q8-2953) 【88偵字第5479號(卷312),65頁背面】、懸掛車牌V4-7799 車輛照片二幀【88偵字第5479號(卷312) ,330 頁正面】、懸掛V4-7799 車輛拓印之車身號碼(B14XTA013288)及引擎號碼(B14XTA13318)字模各一幀【88偵字第5479號(卷312) ,330 頁背面】、懸掛車牌V4-7799 車輛車身號碼之鑑識照片【88偵字第5479號(卷312) ,330 頁背面】、失竊報告(DE-7848 )【88偵字第5479號(卷312),331 頁正面】、第一產險之汽車保險理賠計畫書(DE-7848) 【88偵字第5479號(卷312),333 頁背面】、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電子計算機開立專用汽車出廠與貨物稅完稅照證(Q8-2953)【88偵字第5479號(卷312) ,334 頁正面】、葉瑋玲名義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DE-7848) 【88偵字第5479號(卷312) ,334 頁背面】、失竊證明單(DE-7848) 【88偵字第5479號(卷312) ,335 頁正面】、87年8月31日之汽車買賣合約(W5-3276) 【88偵字第5479號(卷312) ,342 頁正面】、W5-3276 車輛之車損照片三幀【88偵字第5479號(卷312),342 頁背面】、87年9 月之汽車買賣合約(Q8-2953)【88偵字第5479號(卷312) ,347 頁背面】、扣押證明筆錄(V4-7799) 【88偵字第5479號(卷312) ,348 、349頁】、陳卓慶名義之汽車行照(V4-7799) 【88偵字第5479號(卷312) ,349 背頁】、懸掛車牌L7-8913 車輛照片二幀【88偵字第7001號,3 頁背面】、懸掛車牌L7-8913 車輛之拓印車身號碼(0000000) 及引擎號碼(4G92D06867A)字模各一幀【88偵字第7001號,4 頁】、懸掛車牌為L7-8913 車輛車身號碼之鑑識照片【88偵字第7001號,4 頁】、事故車G3-2971 之車損照片二幀【88偵字第7001號,4頁背面】、丑○○名義之行車執照(G3-2971) 及國民身分證影本【88偵字第7001號,4頁背面】、壬○○立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失竊車G9-3896) 【88偵字第7001號,5 頁正面】、失竊報告(失竊車G9-3896) 【88偵字第7001號,5頁背面】、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查詢車輛認可資料(失竊車G9-3896) 【88偵字第7001號,7 頁】、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G9-3896) 【88偵字第7001號,8 頁】、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電子計算機開立專用汽車出廠與貨物稅完稅照證(G9-3896) 【88偵字第7001號,8 頁背面】、86年10月2 日之汽車買賣合約(G3-2971) 【88偵字第7001號,19頁背面】、87年1 月16日之汽車買賣合約(L7-8913) 【88偵字第7001號,20頁正面】、扣押證明筆錄(L7-8913)【88偵字第7001號,24頁】、87年1 月19日之汽車過戶登記書(L7-8913) 【88偵字第7001號,25頁】、古玉照名義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L7-8913) 【88偵字第7001號,25頁】、車籍資料作業--車主變更畫面(G3-2971 ,86年11月17日換領車牌L7-8913) 【88偵字第7001號,26頁】、86年7 月2 日之汽車買賣合約(G3-2971) 【88偵字第7001號,27頁正面】、G3-2971 之異動登記表【88偵字第7001號,87頁】、汽車車籍查詢表(L7-8913) 【88偵字第7001號,88、89頁】、懸掛2N-2121 車牌之車輛照片【92偵15766 ,第27頁】、懸掛2N-2121 車牌車輛之車身號碼及引擎號碼拓模【92偵15766,第27頁】、懸掛2N-2121 車牌車輛之車身號碼及引擎號碼鑑識照片【92偵15766 ,第28至29頁】、汽車買賣契約書(BS-0335)【92偵15766 ,第70頁】、癸○○出具之贓物保管認領單【92偵15766 ,第123 頁】、失竊報告(HW-8137) 【92偵15766 ,第124 頁】、車輛失竊輸入單【92偵15766 ,第129 頁】、癸○○(HW-8137) 名義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92偵15766 ,第130 頁】、癸○○(HW-8137) 名義之汽車各項異動登記書【92偵15766 ,第132 頁】、癸○○(HW-8137) 名義之臺北縣稅捐稽徵處90年全期使用牌照稅繳款書【92偵15766 ,第133頁】、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92偵15766 ,第134至136頁】、鍾景雯(2N-2121) 名義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92偵15766 ,第137 頁】、舜吉股份有限公司(BS-0335) 名義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92偵15766 ,第138 頁】、財政部臺灣省中區開立專用汽車出廠與貨物稅完稅照證(BS-0335) 【92偵15766 ,第139 頁】、84年7 月25日之汽車過戶申請登記單(BS-0335) 【92偵15766 ,第140 頁】、汽車過戶申請登記單(2N-2121) 【92偵15766 ,第141頁】、汽車過戶申請登記單(2N-2121) 【92偵15766 ,第142 頁】、汽車過戶申請登記單(2N-2121) 【92偵15766,第143 頁】、車籍作業系統--車主異動資料(2N-2121)【92偵15766 ,第150 至151 頁】、懸掛5N-5580 車牌之車輛照片【92偵15766,第24頁】、懸掛5N-5580 車牌車輛之車身號碼及引擎號碼鑑識照片【92偵15766 ,第25頁】、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5N-5580) 【92偵15766 ,第104 至106 頁】、己○○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5N-5580)【92偵15766 ,第112 頁】、失竊報告(5N-5580) 【92偵15766 ,第116 頁】、汽車失竊受理報案證明單【92偵15766 ,第117 頁】、己○○(6A-6581) 名義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92偵15766 ,第118 頁】、己○○(6A-6581) 名義之汽車各項異動登記書【92偵15766 ,第119 頁】、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電子計算機開立專用汽車出廠與貨物稅完稅照證(6A-6581) 【92偵15766 ,第120 頁】、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6A-6581) 【92偵15766 ,第121 頁】、李彥道(8A-5050) 名義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92偵15766 ,第144 頁】、汽車過戶申請登記單(5N-5580) 【92偵15766 ,第145 頁】、劉桂桃(5N-5580) 名義之行車執照【92偵15766 ,第145 頁】、90年10月23日之汽車買賣契約書(8A-5050) 【92偵15766 ,第146 頁】、90年10月23日之汽車買賣契約書(5N-5580) 【92偵15766,第148 頁】、90年11月12日之汽車買賣契約書(5N-5580)【92偵15766 ,第149 頁】、車籍作業系統--車主異動資料(5N-5580) 【92偵15766 ,第151 至152 頁】、88年3月5 日之汽車買賣契約書(C2-0075) 【89偵6001,第13頁】、88年3 月7 日之汽車買賣契約書(C2-0075 號)【89偵6001,第18頁】、汽車失竊受理報案證明單(V2-2706) 【89偵6001,第21頁】、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V2-2706) 【89偵6001,第22頁】、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V2-2706) 【89偵6001,第23 頁】、陳政坤提供所查扣之C2-0075 與原車不符之處【89偵6001,第26頁】、88年3 月28日之汽車買賣契約書(C2-0075 號)【89偵6001,第34頁】、88年3 月10日之汽車買賣契約書(C2-0075號)【89偵6001,第35頁】、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C2-0075) 【89偵6001,第38頁】、車籍資料作業--車主變更畫面【89偵6001,第38頁】、陳庭訓之駕駛執照影本【89偵6001,第41頁】、C2-0075 車輛之事故照片【89偵6001,第44頁】、懸掛C2-0075 車輛之車身號碼之鑑識照片【89偵6001第45頁】、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 三工湖4PO字第389 號函【89偵6001,第46頁】、本院92年度訴字第190 號刑事判決【本院卷一,第105 頁至110 頁】、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96年5 月16日北監車字第0960030231號函【本院卷一,第125 頁以下】、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96年5 月17日中監車字第0960020334號函【本院卷一,第142 頁以下】、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96年5 月17日竹監桃字第0960010239號函【本院卷一,第148頁以下】、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96年5 月18日竹監苗字第0960004008號函【本院卷一,第164 頁以下】、臺北市監理處96年5 月18日北市監三字第09662596300 號函【本院卷一,第169 頁以下】、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96年5 月18日竹監車字第0960007712號函【本院卷一,第180 頁以下】、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96年5 月21日嘉監車字第0960107104號函【本院卷一,第189 頁以下】、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96年5 月21日竹監壢字第0960011762號函【本院卷一,第193 頁以下】、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915 號刑事判決【本院卷一,第264 頁以下】、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96年8月27日北監車字第0960037959號函【本院卷一,第279 頁以下】、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96年8 月27日竹監桃字第0960017419號函【本院卷一,第291 頁以下】及臺北市監理處96年8 月29日北市監三字第09665051100 號函【本院卷一,第295 頁以下】在卷可稽,足徵被告甲○○之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甲○○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部分條文業於94年1 月7 日修正,並自95年7 月1日施行,而同於95年7 月1 日施行之刑法第2 條規定,係關於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其本身無關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故於95年7 月1 日前揭法律修正施行後,如有涉及比較新舊法之問題,即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可資參照),查本件被告甲○○之上開行為至遲於90年9 月間完成,是本件被告甲○○行為後,法律已有變更;又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而修正後第28條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揆諸本條修正理由,係界定共同正犯參與類型,而將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排除於修正後條文所規定之正犯之外,足見修正後共同正犯之可罰性要件之範圍業經限縮,乃屬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自應比較新舊法,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之結果,應認修正後之法律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而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2 月2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則被告甲○○之上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之結果,應認以修正前之法律較有利於被告,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較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即修正前之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連續犯(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是依上開事項予以綜合比較之結果,應認修正後之法律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整體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之規定論處。
四、按汽車引擎號碼及車身號碼乃製造廠商對於該汽車出廠時之識別文字,足以表示出廠年度及批號以區別不同車輛之證明,而屬刑法第220 條第1 項以文書論之文書;又將汽車上原有之引擎號碼及車身號碼予以磨滅,再打造另一號碼,乃具有創設性,應屬偽造非變造,最高法院90年度臺上字第3322號判決意旨參照。核被告甲○○上開偽造引擎號碼及車身號碼後持以行使之行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20 條第1 項、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又其於同一車輛上接續偽造引擎號碼及車身號碼之行為,均係基於一個偽造準私文書犯意之決定,以達成其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均屬當次偽造行為之接續行為,而應僅各論以一偽造準私文書罪;另其偽造引擎號碼及車身號碼後持以行使,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甲○○與簡宏瑜、葉程龍就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行,被告甲○○與簡宏瑜、鄒志華就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行,被告甲○○與鄒志華、葉程龍就附表一編號三至六所示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行,被告甲○○與鄒志華、葉程龍、林清雄就附表一編號七所示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行,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其先後多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各論以一罪,並均加重其刑。公訴意旨雖未敘及如附表一編號八至十所示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行,然此部分事實與已起訴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且經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本院自得加以審究。爰審酌被告甲○○正值壯年,竟以偽造車輛之引擎號碼及車身號碼之方式出售車輛以牟利,影響車輛真正所有人之權益及主管機關對車籍管理之正確性,然於犯後尚能坦承犯行,及其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損害、所得利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甲○○所為本件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行,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款,減其宣告刑期二分之一,而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減得之刑。
五、本件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甲○○(所涉行使偽造準私文書部分,詳如前述)分別與附表一編號一至七所示之簡宏瑜(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91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葉程龍(業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19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三年確定)基於竊盜及行使變造準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先於附表一編號一至七所示時間、地點,連續多次收購附表一編號一至七所示事故車及車籍證件後,於附表一編號一至七所示時間、地點,以不詳手法竊取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七所示與前開收購所得事故車同型之車輛(失竊車),得手後,以俗稱「借屍還魂」方式,將事故車車體部分零件由失竊車頂拼,事故車之車身及引擎號碼亦由失竊車磨滅變造為與事故車相同之號碼,頂拼完成後,連同原事故車之真正車籍證件,販售予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七所示之不知情買受人牟利,而行使各該變造之車身及引擎號碼,足以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籍管理之正確性、原車輛車廠之信譽及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七所示不知情之買受人及失竊車之車主,嗣經警循線查獲上情。因認被告甲○○上開行為另涉有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等語。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又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1 項、第2 項、第156 條第2 項及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害人所述被害情形如無瑕疵可指,而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其供述始足據為判決之基礎;且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657 號、52年臺上字第1300號判例參照)。公訴意旨認被告甲○○就上開行為涉有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犯行,無非係以:前揭犯罪事實,業經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七所示各該失竊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在卷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堅詞否認有何公訴意旨所稱之上開竊盜犯行,而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七所示各該失竊車輛之竊盜犯行,雖經各該車輛所有人及使用人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在卷,惟依渠等於警詢及偵查中所為證言觀之,並未目睹遭竊之情形,況頂拼車輛之來源不一,尚難逕認必以贓車為之,而有贓物之認識,亦難即認有竊盜之犯意聯絡,是自難僅憑各該車輛所有人及使用人之指訴遽認被告甲○○確有前開公訴意旨所稱竊盜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甲○○確有為前開竊盜犯行,本應就此部分犯行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犯行與前揭論罪科刑之部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六、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1013號、第1015號、第1017號、第1018號移送併辦意旨另以:被告甲○○(所涉行使偽造準私文書部分,詳如前述)與林清雄(另由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190 號案件通緝中)及翁志佳(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2年度偵字第22634 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共同基於竊盜及行使變造準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先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連續多次收購附表二所示事故車及車籍證件後,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以不詳手法竊取如附表二所示與前開收購所得事故車同型之車輛(失竊車),得手後,以俗稱「借屍還魂」方式,將事故車車體部分零件由失竊車頂拼,事故車之車身及引擎號碼亦由失竊車磨滅變造為與事故車相同之號碼,頂拼完成後,連同原事故車之真正車籍證件,販售予如附表二所示之不知情買受人牟利,而行使各該變造之車身及引擎號碼,足以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籍管理之正確性、原車輛車廠之信譽及如附表二所示不知情之買受人及失竊車之車主,嗣經警循線查獲上情。因認被告甲○○上開行為另涉有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加重竊盜罪嫌等語。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又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1 項、第2 項、第156 條第2 項及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害人所述被害情形如無瑕疵可指,而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其供述始足據為判決之基礎;且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657 號、52年臺上字第1300號判例參照)。公訴意旨認被告甲○○就上開行為涉有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加重竊盜犯行,無非係以:前揭犯罪事實,業經如附表二所示各該失竊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在卷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堅詞否認有何公訴意旨所稱之上開竊盜犯行,而如附表二所示各該失竊車輛之竊盜犯行,雖經各該車輛所有人及使用人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在卷,惟依渠等於警詢及偵查中所為證言觀之,並未目睹遭竊之情形,況頂拼車輛之來源不一,尚難逕認必以贓車為之,而有贓物之認識,亦難即認有竊盜之犯意聯絡,是自難僅憑各該車輛所有人及使用人之指訴遽認被告甲○○確有前開公訴意旨所稱竊盜犯行,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甲○○確有為前開竊盜犯行,本應就此部分犯行為無罪之諭知;至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所稱以螺絲起子敲開如附表二編號四所示車輛之門鎖即為警發現乙節,縱認其行為已達竊盜之著手階段,然此部分行為與前開論罪科刑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部分,亦難認有何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是前開移送併辦有關竊盜部分自不生審判不可分之關係,本件起訴之效力即不及於該移送併辦部分,且該併辦部分亦未據起訴,本院自不得併予審究,應退由原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紜瑋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第216條、第220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表一: ┌──┬─────┬───────┬────┬──────┬─────────┐ │編號│事 故 車 │事故車買賣情形│失竊車 │失竊時地人 │頂 拼 後 │ ├──┼─────┼───────┼────┼──────┼─────────┤ │1 │車號 │車主王俊程之車│車號 │統明工業股份│甲○○、簡宏瑜購入│ │ │HT-5720 │於86年6 月27日│HZ-7002 │有限公司林國│事故車,並變造失竊│ │ │ │車禍全毀, 於87│ │明於87年3 月│車之車身及引擎號碼│ │ │引擎號碼B1│年2月以40萬元 │引擎號碼│13日凌晨在臺│後,懸掛事故車之車│ │ │4GLA07623 │與肇事人張忠文│B14GTA05│北縣蘆洲市民│牌,簡宏瑜於87年3 │ │ │ │所屬公司負責人│482 │族路223 號前│月28日,經葉程龍之│ │ │ │林國益和解,由│ │失竊 │仲介,將車以33萬2 │ │ │車身號碼B1│林國益取得該車│車身號碼│ │千元售予不知情之吳│ │ │4GLA007225│,林國益並於87│B14GTA00│ │有章,再經由不知情│ │ │ │.3.7以王俊程名│538Y │ │之洪水風介紹,於87│ │ │裕隆 │義將該車以3 萬│ │ │年4 月20日以34萬6 │ │ │1995年 │元轉售永盛車行│裕隆 │ │千元售予不知情之洪│ │ │1597CC │張根宗,張根宗│1995年 │ │志煌,為警於88年3 │ │ │白色 │再售予冒稱洪大│1597CC │ │月29日在泰慶紡織廠│ │ │ │偉之甲○○。 │白色 │ │前查獲。 │ │ │ │ │ │ │ │ ├──┼─────┼───────┼────┼──────┼─────────┤ │2 │車號 │車主李魁志於83│車號 │庚○○於86年│甲○○、簡宏瑜購入│ │ │Q7-5321 │年8 月間購入HD│WR-1098 │8 月22日9時 │事故車,並變造失竊│ │ │(原領 │-8597 新車,於│ │在臺北縣中和│車之車身及引擎號碼│ │ │HD-8597 │84年10月間在淡│引擎號碼│市○○路自強│後,懸掛事故車之車│ │ │/改領 │水登輝大道肇事│VA-AA022│國小前失竊 │牌,轉售鄒志華,鄒│ │ │K4-4465) │全毀,故於86年│車身號碼│ │志華再於87.3.23 以│ │ │ │3 月間以1 萬5 │4J0-0070│ │25萬元轉售不知情之│ │ │引擎號碼 │千元將車及車籍│ │ │鄒怡君 │ │ │4IN10051 │證件售予林建銘│三陽 │ │ │ │ │車身號碼 │,林建銘後來用│1994年 │ │ │ │ │VMAE01002 │李魁志名義以55│1590CC │ │ │ │ │ │000 元之價格賣│白色 │ │ │ │ │三陽 │給李國財(由李│ │ │ │ │ │1994年 │瑞雄經手),李│ │ │ │ │ │1590CC │瑞雄於86 年3月│ │ │ │ │ │白色 │間以4 萬5000元│ │ │ │ │ │ │轉售甲○○ │ │ │ │ ├──┼─────┼───────┼────┼──────┼─────────┤ │3 │車號 │車主陳四德於85│車號 │車主丁○○於│甲○○取得事故車,│ │ │SC-2139 │年底在嘉義縣水│YM-1485 │86 年10 月17│並變造失竊車之車身│ │ │ │上鄉肇事全毀,│ │日凌晨在臺中│及引擎號碼後,懸掛│ │ │引擎號碼 │經黃炯宏介紹,│引擎號碼│市○區○○街│事故車之車牌,由陳│ │ │S0000000G │於86.4.29 以10│S0000000│、立德街口失│彥安介紹其老闆葉程│ │ │ │萬元售予卯○○│G │竊 │龍幫忙於86.10.30將│ │ │車身號碼 │,再轉售劉丁柱│ │ │車以32萬賣給鄒志華│ │ │S0000000G │,並由劉丁柱交│車身號碼│ │,由鄒志華以34萬5 │ │ │ │付甲○○ │S0000000│ │千元賣給陳洪濤,陳│ │ │福特 │ │G │ │洪濤於86.11.8 以37│ │ │1995年 │ │ │ │萬賣給子○○,黃於│ │ │1991CC │ │福特 │ │88.1.14 再由陳洪濤│ │ │白色 │ │1995 年 │ │介紹以26萬售予徐道│ │ │ │ │1991CC │ │禮,嗣陳洪濤於88. │ │ │ │ │白色 │ │2.7 以28萬3000元代│ │ │ │ │ │ │售予王新河。 │ ├──┼─────┼───────┼────┼──────┼─────────┤ │4 │車號 │黃仁煓於87 年8│車號 │車主丙○○於│甲○○購入事故車,│ │ │G2-7688 │月20日在臺北市│CT-5981 │87 年10 月17│並變造失竊車之車身│ │ │ │汀州路瑩橋國中│ │日凌晨在臺北│及引擎號碼後,懸掛│ │ │引擎號碼 │肇事全毀,故於│引擎號碼│市中正區青島│事故車之車牌,後賣│ │ │TA-AA02251│87年10月間透過│TA-AA052│東路、杭州南│給葉程龍,葉程龍再│ │ │ │廖國宏之介紹,│25 │路口失竊 │轉售予鄒志華、古玉│ │ │車身號碼 │以3 萬元將事故│ │ │照夫婦,其後鄒志華│ │ │GB01257 │車售予甲○○ │車身號碼│ │、古玉照再於87.11.│ │ │ │ │GB04300 │ │12以25萬售予劉曉菁│ │ │三陽 │ │ │ │ │ │ │1996年 │ │三陽 │ │ │ │ │1343CC │ │1997年 │ │ │ │ │白色 │ │1343CC │ │ │ │ │ │ │白色 │ │ │ │ │ │ │ │ │ │ ├──┼─────┼───────┼────┼──────┼─────────┤ │5 │車號 │車主葛曉卉於87│車號 │乙○○於87 │甲○○購入事故車,│ │ │V5-4999 │年3 月間肇事全│CJ-8589 │年4 月23日凌│並變造失竊車之車身│ │ │(原領 │毀後由葉程龍轉│ │晨在臺北市大│及引擎號碼後,懸掛│ │ │EX-7960/ │售甲○○ │車身號碼│安區○○○路│事故車之車牌,後賣│ │ │改領 │ │4A3AK54F│二段81巷61號│回葉程龍,於87.8.4│ │ │V5-5168) │ │3TE33134│前失竊 │由葉程龍以48萬元將│ │ │ │ │6 │ │車賣給鄒志華,鄒志│ │ │車身號碼 │ │ │ │華再於87.9.15 以59│ │ │4A3AK34YXT│ │三菱 │ │萬售予劉豔榛 │ │ │TE34206 │ │1996年 │ │ │ │ │ │ │1997CC │ │ │ │ │三菱 │ │紅色 │ │ │ │ │1996 │ │ │ │ │ │ │1997CC │ │ │ │ │ │ │紅色 │ │ │ │ │ ├──┼─────┼───────┼────┼──────┼─────────┤ │6 │車號 │傅秀金於87年7 │車號 │寅○○(登記│甲○○購入事故車,│ │ │V4-7799 │月29日在高速公│DE-7848 │葉瑋玲所有)│並變造失竊車之車身│ │ │(原領 │路湖口交流道肇│ │於87年9 月6 │及引擎號碼後,懸掛│ │ │W5-3276 │事全毀,委託陳│引擎號碼│日凌晨在台北│事故車之車牌,於 │ │ │改領 │偉榮處理,陳偉│B14XTA24│縣店新店市民│87.9.10 由葉程龍以│ │ │Q8-2953) │榮於87.8.31 以│337 │安街失竊 │34萬賣予鄒志華、古│ │ │ │10萬5 千元售予│ │ │玉照,鄒志華於87年│ │ │引擎號碼 │王文良,當日王│車身號碼│ │9月12 日再以40萬5 │ │ │B14XTA1331│文良經蔡西端介│B14 XTA0│ │千元轉售予不知情之│ │ │8 │紹以12萬賣高旭│2617Y │ │陳卓慶 │ │ │ │麟 │ │ │ │ │ │車身號碼B1│ │日產 │ │ │ │ │4XTA013288│ │1998年 │ │ │ │ │ │ │1597CC │ │ │ │ │日產 │ │深綠 │ │ │ │ │1997年 │ │ │ │ │ │ │1597CC │ │ │ │ │ │ │深綠 │ │ │ │ │ │ │ │ │ │ │ │ ├──┼─────┼───────┼────┼──────┼─────────┤ │7 │車號 │車主邱國文於86│車號 │壬○○於86年│甲○○取得事故車,│ │ │L7-8913 │年6 月初在北二│G9-3896 │7 月6 日凌晨│並變造失竊車之車身│ │ │(原領 │高肇事全毀,委│ │在臺北市內 │及引擎號碼後,懸掛│ │ │G3-2971) │託許金城代售以│引擎號碼│湖路一段695 │事故車之車牌,後由│ │ │ │9 萬元售予林清│4G92D070│號前失竊。 │陳彥安與葉程龍幫忙│ │ │引擎號碼4G│雄,並由林清雄│345 │ │轉賣,於86年10月初│ │ │92D06867A │交付甲○○ │ │ │以29萬賣給鄒志華,│ │ │ │ │車身號碼│ │鄒於86年10月間以33│ │ │車身號碼95│ │0000000 │ │萬賣給胡勝鐘,胡因│ │ │68708 │ │ │ │欲買新車,故再於86│ │ │ │ │中華 │ │年11月上旬以33萬賣│ │ │中華 │ │1996年 │ │回給鄒,最後鄒再於│ │ │1996年 │ │1597CC │ │87.1.16 以34萬賣予│ │ │1597CC │ │淺綠 │ │劉正國(登記為趙文│ │ │淺綠 │ │ │ │芳所有) │ ├──┼─────┼───────┼────┼──────┼─────────┤ │ 8 │車號 │車主謝志堅於89│車號 │車主癸○○於│甲○○購入事故車,│ │ │BS-0335 │年11月車因颱風│HW-8137 │90年3 月31日│並變造失竊車之車身│ │ │(90年5 月│淹水不堪使用,│ │停放在臺北縣│及引擎號碼後,懸掛│ │ │1 日改領 │委託廖正義報銷│引擎號碼│板橋市○○路│事故車之車牌,於90│ │ │2N-2121) │該車,廖正義則│TK11GTA1│223 號前,90│年5 月間以8 萬元售│ │ │引擎號碼 │於90年1 月以60│4248 │年4 月4 日上│予不知情之秦健騰(│ │ │TK11GT0017│00元收購,廖正│ │午10時發現失│登記鍾景雯名下),│ │ │2號 │義再以1 萬2 千│車身號碼│竊 │秦健騰於90年9 月以│ │ │ │元售予翁志佳,│TK1GTA01│ │13 萬5千元再轉售林│ │ │車身號碼應│翁志佳再以1萬 │319 │ │玉玲(登記在母林玉│ │ │為GT000273│3千元售予高旭 │ │ │愛名下),林玉玲於│ │ │,經變造為│麟 │裕隆 │ │90 年12 月再以11萬│ │ │TK1GT00027│ │1995年 │ │5 千元轉售與謝孟哲│ │ │號 │ │1275CC │ │,謝孟哲於91年7 月│ │ │ │ │藍色 │ │以8 萬元轉售李詩萍│ │ │裕隆 │ │ │ │ │ │ │1994年 │ │ │ │ │ │ │藍色 │ │ │ │ │ │ │1275CC │ │ │ │ │ ├──┼─────┼───────┼────┼──────┼─────────┤ │9 │車號 │車主李彥道於89│車號 │車主己○○於│甲○○購入事故車,│ │ │8A-5050 │年8 月14日因發│6A-6581 │90年9 月7 日│並變造失竊車之車身│ │ │ │生車禍致車火燒│ │7 時50分停放│及引擎號碼後,懸掛│ │ │改領 │全毀,經莊嘉正│引擎號碼│在臺北市紹興│事故車之車牌,於 │ │ │5N-5580 │介紹翁志佳,由│VAAN3031│南路臺北商專│90.9.7以36萬售予不│ │ │ │李彥道自行與翁│6 │旁停車格,於│知情之秦健騰(登記│ │ │引擎號碼 │志佳聯絡,翁志│ │90年9 月9 日│鍾景雯名下),秦健│ │ │VAAN31614 │佳最後介紹高旭│車身號碼│17時15分發現│騰於90.10.23再以35│ │ │ │麟以4 ~5 萬元│MG09994 │失竊 │萬5000元售予宏華汽│ │ │車身號碼 │購買 │ │ │車商行之施雅玲,施│ │ │MG11229 │ │三陽 │ │雅玲於90.10.23以36│ │ │ │ │2000年 │ │萬8000元轉售全國汽│ │ │三陽 │ │1590CC │ │車商行之涂源宏,涂│ │ │2000年 │ │白色 │ │源宏於90.11.14以42│ │ │1590CC │ │ │ │萬轉售吳英傑(登記│ │ │白色 │ │ │ │在劉桂桃名下) │ ├──┼─────┼───────┼────┼──────┼─────────┤ │10 │車號 │陳政坤駕駛其母│車號 │車主彭家樂 │甲○○於88.3.10 以│ │ │C2-0075 │即車主陳季秀琴│V2-2706 │於88年3 月30│47萬將車出售予不知│ │ │(套裝頂拼│之車於88年2 月│ │日在臺北市仁│情之車商李良泰,李│ │ │V2-2706 │14日因車輛肇事│引擎號碼│愛路3 段143 │良泰於88.3.31 再以│ │ │C2-0075 │不堪修理因而於│AAAH4710│巷口失竊 │50萬轉售王秀蘋 │ │ │二車) │88.3.5以11萬售│4 │ │ │ │ │ │於張清讚,廖正│ │ │ │ │ │引擎號碼 │義再向張清讚以│車身號碼│ │ │ │ │AAAH44195 │12萬購入後,於│AC04546 │ │ │ │ │ │88.3.7由車行股│ │ │ │ │ │車身號碼 │東沈奕昌以15萬│三陽 │ │ │ │ │AC03203 │5 千售予甲○○│1998年 │ │ │ │ │ │ │1997CC │ │ │ │ │三陽 │ │綠色 │ │ │ │ │1997年 │ │ │ │ │ │ │1997CC │ │ │ │ │ │ │綠色 │ │ │ │ │ └──┴─────┴───────┴────┴──────┴─────────┘ 附表二: ┌──┬───────┬───────────┬────┐ │編號│收購之車籍資料│竊取之車輛 │販售之人│ ├──┼───────┼───────────┼────┤ │ 一 │於89年間向謝志│90年3月31日至4月4日間 │秦健騰 │ │ │堅購得車牌號碼│之某日,在臺北縣板橋市│ │ │ │BS-0335號小客 │重慶路223 號前,竊取陳│ │ │ │車之車籍資料 │麗雪所有之車牌號碼HW-8│ │ │ │ │137 號自用小客車 │ │ ├──┼───────┼───────────┼────┤ │ 二 │於89年間向李祥│於90年9 月9 日在臺北市│秦健騰 │ │ │莛購得車牌號碼│中正區○○○街竊取張秀│ │ │ │8A-5050號小客 │帆所有之車牌號碼 │ │ │ │車之車籍資料 │6A-6581 號自用小客車 │ │ ├──┼───────┼───────────┼────┤ │ 三 │無 │92年8月6日晚間9時40分 │無 │ │ │ │許,持板手等客觀上足為│ │ │ │ │凶器之工具,在臺北市杭│ │ │ │ │州南路1 段71巷9 號前,│ │ │ │ │竊取辰○○所有之車牌號│ │ │ │ │碼HR-6539 號自用小客車│ │ ├──┼───────┼───────────┼────┤ │ 四 │無 │89年12月1日晚間9時40分│無 │ │ │ │許,在臺北市○○路7 號│ │ │ │ │前,持客觀上足以為凶器│ │ │ │ │之板手等工具,竊取陳建│ │ │ │ │儒所有之車牌號碼DX-381│ │ │ │ │5號 自用小客車。 │ │ ├──┼───────┼───────────┼────┤ │ 五 │無 │89年11月29日,在臺北市│無 │ │ │ │徐州路竊取一部小客車,│ │ │ │ │改懸掛J3-6556 號車牌。│ │ ├──┼───────┼───────────┼────┤ │ 六 │88年3月間,向 │89年3 月30日在臺北市仁│李良泰 │ │ │陳李秀琴購得車│愛路3 段143 巷口,竊取│ │ │ │牌號碼C2-0075 │彭家樂所有之車牌號碼 │ │ │ │號自用小客車車│V2-2 706號自用小客車。│ │ │ │籍資料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