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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956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黃欣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956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一一一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查本院為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而受刑人所犯各罪均係判決確定前所犯,並經法院分別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亦經本院審核前開案卷資料無訛,是以,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五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欣怡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956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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