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聲字第二一六七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聲字第二一六七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一三三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徒刑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有各該刑事簡易判決、刑事判決、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