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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洪英花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7923號),本院經訊問被告後(99年度審易字第1217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

乙○○攜帶兇器竊盜,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手電筒、扳手、螺絲起子及T 字型起子各壹支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壹佰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之手電筒、扳手、螺絲起子及T 字型起子各壹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起訴書)外,另補充:本件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核與起訴書所載之其他證據相符,足見其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二、按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253號判例可資參照。查被告乙○○2 次行竊時所用之扳手、螺絲起子及T 字型起子,均為金屬材質、質地堅硬之物,若持之行兇,客觀上必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自屬兇器無訛。核被告2 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被告所犯上開2 罪,犯意個別,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應思正當工作,以對價換取財物,竟起念行竊,惟竊取之財物均業已返還予被害人,並與被害人甲○○、丙○○均達成調解,且皆已當庭賠償全部調解金額,此有本院民國99年7 月28日調解筆錄影本2 份附卷可憑,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並其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儆懲。

三、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佐,被告尚值青年,因一時未能深思而觸犯刑章,如今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並已分別賠償被害人甲○○、丙○○新臺幣各2,400 元、600 元之損害,被害人等亦均表示願予被告自新之機會,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 條 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4 年,以啟自新。再者,為使被告能於本案從中深切記取教訓,爰併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第74條第2 項第5 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於緩刑期間應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180 小時之義務勞務。被告於本案緩刑期間,倘違反上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得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四、扣案之手電筒、扳手、螺絲起子及T 字型起子各1 支,均係被告所有供竊盜所用之物,業據其於偵審中供明在卷,乃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5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得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簡志龍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法 官 洪英花

書記官 趙彩彤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1 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
    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7923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