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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31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謝佳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31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前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2、3、4所示4罪並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170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2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游育慈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31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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