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4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七十九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黃雅君陳俞婷孫萍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七十九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許智勝律師

      蕭仁杰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五九八一號、第一五九八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七、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詐欺罪,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五九八一號、第一五九八四號提起公訴,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繫屬於本院,本院以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七十九號刑事案件分案審理,經本院訊問後,由被告供述及卷內證據,足認被告涉犯詐欺罪嫌重大,且本案詐欺集團為被告所籌組,詐騙時間長達數月,詐欺次數甚多,被害人非少,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詐欺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之規定,於同日執行羈押,本院於羈押三月之期間未滿前,依同法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本院審酌被告有籌組詐欺集團之能力,且在大陸之共犯尚未遭查獲,被告重組詐欺集團再犯詐欺罪之可能性極高,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羈押期間延長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六 月 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雅君

法 官 陳俞婷

法 官 孫萍萍

書記官 劉易柔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六 月 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七十九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