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8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一九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孫萍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一九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九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叁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罪,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罰金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如主文所示之執行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法 官 孫萍萍

書 記 官 劉易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一九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