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1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1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劉昭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仁賢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項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如上訴人對原判決全部不服,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柒佰壹拾叁萬柒仟捌佰元,應徵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貳佰肆拾捌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