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
- 原告
- 楊志宏
- 被告
- 吳慶郎
吳有着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2 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補費裁定已於100 年3 月9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對該補費裁定所提抗告,則經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抗字第564 號、最高法院101 年台抗字第12號裁定駁回確定。原告雖另聲請訴訟救助,惟亦經本院100 年度救字第32號、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抗字第1620號、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1026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確定。原告自應依法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