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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王怡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

原告
楊志宏
被告
吳慶郎

      吳有着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2 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補費裁定已於100 年3 月9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對該補費裁定所提抗告,則經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抗字第564 號、最高法院101 年台抗字第12號裁定駁回確定。原告雖另聲請訴訟救助,惟亦經本院100 年度救字第32號、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抗字第1620號、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1026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確定。原告自應依法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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