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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吳佩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

上訴人
致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立省
被上訴人
吳大川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參拾萬捌仟柒佰玖拾陸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並依訴訟標的價額計算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77條之1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本件被上訴人起訴並經本院以107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判決上訴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上訴人就其敗訴部份即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一項「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部份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查被上訴人係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自本件起訴之日即107年6月16日起至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65歲強制退休年齡止,尚可工作8年11個月又29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應以8年11個月又29日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是上訴人上訴部份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2萬5,200元(計算式:204,000元×【107+29/30】個月=22,025,2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萬8,7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出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吳佩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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