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上 訴 人 致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立省 被 上 訴人 吳大川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參拾萬捌仟柒佰玖拾陸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並依訴訟標的價額計算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 款、第77條之1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本件被上訴人起訴並經本院以107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判決 上訴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上訴人就其敗訴部份即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一項「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部份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查被上訴人係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 ,自本件起訴之日即107年6月16日起至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65歲強制退休年齡止,尚可工作8年11個月又 29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應以8年11個月又29 日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是上訴人上訴部份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2萬5,200元(計算式:204,000元 ×【107+29/30】個月=22,025,2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萬8,7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出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