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3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213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213號

聲請人
謝鍾因
聲請人
謝長興
聲請人
張信夫
聲請人
謝華雄
聲請人
謝貫益
聲請人
許武雄
聲請人
許剛瑋
聲請人
許育豪
聲請人
許書綺
聲請人
謝惠悧
聲請人
陳世宗
聲請人
黃鴻明
聲請人
黃鴻賓
聲請人
黃秀美
聲請人
李陳玉英
聲請人
陳玉蜜
聲請人
陳玉琴
聲請人
陳文月
聲請人
陳嬿茹
聲請人
莊謝彩珠
相對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零陸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之範圍,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規定之費用在內。又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經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61 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重上字第749 號判決及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2420號裁定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在案。而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經最高法院108 年台聲字第562 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 萬元,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第2 項之規定,亦為訴訟費用之一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本件聲請人起訴時訴訟標的價額為1,102萬6,350 元,所繳納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10萬9,064元及第三審律師酬金1 萬元,合計11萬9,064 元【計算式:109,064 +10,000=119,064 】,依前揭判決主文諭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213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