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他字第10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他字第106號
- 原告
- 馮友孚
上列原告與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肆佰叁拾肆元。
理由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 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之規定。
二、查本件係原告對被告提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起訴,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原告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嗣該事件經本院102 年度重勞訴字第17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勞上字第30號、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38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原告起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64 萬3,795 元,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價額為722 萬4,917 元,上訴第三審之訴訟標的價額為842 萬6,205元,原告依上開規定暫免繳納之裁判費合計為17萬9,434 元,應由原告向本院繳納之,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