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0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333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333號

聲請人
伍聯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連陞
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相對人
王玉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經本院106年度全字第115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640號及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380號裁定確定,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抗告訴訟費用、再抗告訴訟費用均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聲請人於再抗告程序所支出,並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聲字第898號民事裁定核定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新臺幣2萬元,爰予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333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