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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事聲字第73號

聲明異議(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楊忠霖

異議人
黃宗德
相對人
陳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1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0年度司聲字第144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裁定廢棄。

二、異議人應賠償相對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零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異議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該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0年度司聲字第144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於民國110年9月8日對異議人為寄存送達,異議人於同年月22日具狀提出異議,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收文章戳可稽,經核與上開條文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93號判決(下稱系爭第一審判決)命異議人應給付相對人新臺幣(下同)154萬7,887元,以此金額計算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6,345元,又系爭第一審判決命異議人負擔訴訟費用之比例為21%,是異議人應賠償相對人之訴訟費用應為3,432元【計算式:1萬6,345元×21%,元以下四捨五入】,故原裁定認異議人應賠償相對人訴訟費用1萬834元,乃有違誤,爰依法提出異議,請求廢棄原裁定云云。

三、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是以法院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應以原告起訴請求法院裁判之聲明範圍為準(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306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同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有明定。

四、經查:

(一)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為系爭第一審判決,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字第932號判決駁回上訴,並經異議人於109年11月2日撤回第三審上訴而確定。又系爭第一審判決命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即異議人負擔百分之21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查核屬實。又依相對人減縮後之聲明,係對第三人黃宗宏、黃葉冬梅、黃景福(下合稱黃宗宏等3人)及異議人分別請求238萬8,376元、510萬4,259元,依首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訴訟標的金額應合併計算之即應為749萬2,635元【計算式:238萬8,376元+510萬4,2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5,250元。而系爭第一審判決命異議人負擔其中21%,則本件異議人應賠償相對人之訴訟費用額即為1萬5,803元【計算式:7萬5,250×21%,元以下四捨五入】,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自原裁定送達異議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異議意旨雖稱應以系爭第一審判決命異議人給付相對人之金額為基準計算第一審裁判費云云,然揆諸前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法院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應以原告起訴請求法院裁判之聲明範圍為準,是異議意旨上開主張,洵屬無據。至本件異議雖無理由,惟原裁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時,漏未將相對人對黃宗宏等3人請求之部分合併計入,於法自有未合,且確定訴訟費用額屬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項,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且民事訴訟採取訴訟費用徵收制度,係基於司法資源屬全民所有,及使用者付費原則,並考量司法資源的有限性,避免濫行起訴而設,具有公益性,是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異議事件,並無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爰依職權將原裁定廢棄,並自為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事聲字第73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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