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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65號

確認正會員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陳月雯

上訴人
台北市○○區○○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正會員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並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而本件上訴標的係確認被上訴人是否具有上訴人之正會員資格,非係對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核屬因財產權涉訟,且查無交易價額或原告所受之利益範圍可據,為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上開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首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命其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65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正會員關係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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