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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26號

聲請再審(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陳章榮蘇錦秀邱光吾

聲請人
李國精
即再審聲請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藍天堂股份有限公司、許乘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26號裁定,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標的之一部有脫漏,係指裁判主文既未就當事人請求之法律關係有所裁判,復於理由不予論述,完全忽略該部分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主張而言(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7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於民國111年5月10日提出蓋有本院收狀章之民事訴訟聲請再審(補充理由)狀(下稱系爭補充理由狀),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26號裁定(下稱原再審裁定)僅針對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8、13款之再審理由為裁判,漏未審酌同條項第5款規定之再審事由,爰依同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聲請補充裁判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對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5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提起再審之訴,經原再審裁定以聲請人所提之書狀內容均在敘述對於本院103年度士簡字第846號、104年度簡上字第197號判決所主張之再審事由,並未具體指摘對於原確定裁定之再審事由,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原確定裁定卷宗,並無聲請人所提出之系爭補充理由狀,認聲請人未合法表明再審理由,以其再審不合法而裁定駁回聲請人再審之聲請。原再審裁定已在主文中為駁回及命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並於理由欄中敘明駁回之理由,並無訴訟標的漏未裁判之情形,是聲請人以前揭情詞,聲請本院為補充裁判,核與首揭說明意旨不符,自無理由,應予駁回。至聲請人陳稱其已提出系爭補充理由狀等節,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查明,聲請人係以本院110年度再易字第29號為案號而提出,並附於該事件卷宗內,而非以原確定裁定之案號提出,自非原確定裁定及原再審裁定所能審酌之範圍,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章榮

法 官 蘇錦秀

法 官 邱光吾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26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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