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6 分鐘讀完全文 5,49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797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馬傲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797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貳佰貳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0年度勞訴字第6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勞上字第22號、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449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勞上更㈠字第9 號、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1609號裁定確定,其中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之訴訟費用,就減縮聲明部分及確定部分,應由聲請人負擔,其餘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之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計算書:(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審 級│項 目│金 額│備 註 │├───┼─────┼─────┼──────────────────┤│ 一 │裁判費 │ 22,000元│聲請人預納。 ││ │ ├─────┼──────────────────┤│ │ │ 3,000元│聲請人預納。 ││ │ ├─────┼──────────────────┤│ │ │ 61,390元│聲請人預納。 ││ ├─────┼─────┼──────────────────┤│ │送達郵費 │ 350元│聲請人預納。 │├───┼─────┼─────┼──────────────────┤│ 二 │裁判費 │ 129,359元│聲請人預納。 │├───┼─────┼─────┼──────────────────┤│ 三 │裁判費 │ 129,359元│聲請人預納。 ││ ├─────┼─────┼──────────────────┤│ │律師酬金 │ 30,000元│聲請人預納。 │├───┴─────┼─────┴──────────────────┤│總 計│ 375,458元 │├─────────┴────────────────────────┤│說明:(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就裁判費部分,其中減縮聲明部分應││ 由聲請人負擔: ││ ⒈第一審訴訟費用,就聲請人因財產權起訴所支出裁判費部分,其中減縮聲││ 明部分應由聲請人負擔: ││ ①第一審訴訟費用:22000+61390+350=83740 ││ ②起訴時訴訟標的金額:0000000+0000000.8+(71235.4×34.156) ││ +500000=0000000 ││ 減縮聲明部分之金額:0000000.8─0000000+(71235.4─69757.4)× ││ 34.156=129552 ││ ③減縮聲明部分之裁判費:83740×129552/0000000=1261 ││ ⒉第二審訴訟費用,就聲請人因財產權起訴所支出裁判費部分,其中減縮聲││ 明部分應由聲請人負擔: ││ ①第二審訴訟費用:129359 ││ ②上訴時訴訟標的金額:0000000+0000000.8+(71235.4×34.156) ││ +500000=0000000 ││ 減縮聲明部分之金額:0000000.8─0000000+(71235.4─69757.4)× ││ 34.156=129552 ││ ③第一審減縮聲明部分之裁判費:129359×129552/0000000=1947 ││ 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就裁判費部分,其中減縮聲明部分應由聲請人負││ 擔: ││ ①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121933(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於上訴第三審時為││ 0000000 ││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1933元,惟聲 ││ 請人多繳納裁判費7426元(129359元─ ││ 121933元=7426元),應由聲請人自行 ││ 負擔。 ││ ││ ││ ││ ②上訴時訴訟標的金額:0000000+0000000.8+(71235.4×34.156)= ││ 0000000 ││ 減縮聲明部分之金額:0000000.8─0000000+(71235.4─69757.4)× ││ 34.156=129552 ││ ③第一審減縮聲明部分之裁判費:121933×129552/0000000=1949 ││ ⒋上開減縮聲明部分,聲請人應負擔:1261+1947+1949=5157 ││㈡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確定部分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 ⒈第一審確定部分訴訟費用: ││ ①第一審訴訟費用,就聲請人因財產權起訴所支出部分: ││ 22000+61390+350=83740 ││ 起訴時訴訟標的金額:0000000+0000000.8+(71235.4×34.156)+ ││ 500000=0000000 │

│ 上開確定部分訴訟費用:83740×0000000/0000000=20805 ││ ②第一審確定部分訴訟費用:20805+3000=23805 ││ ⒉第二審確定部分訴訟費用: ││ ①第二審訴訟費用,就聲請人因財產權起訴所支出部分:129359 ││ 上訴時訴訟標的金額:0000000+0000000.8+(71235.4×34.156)+ ││ 500000=0000000 ││ 確定部分金額:0000000+500000=0000000 ││ ②第二審確定部分訴訟費用:129359×0000000/0000000=32138 ││ ⒊發回前第三審確定部分訴訟費用: ││ ①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121933+30000=151933 ││ 上訴時訴訟標的金額:0000000+0000000.8+(71235.4×34.156)= ││ 0000000 ││ 確定部分金額:0000000 ││ ②發回前第三審確定部分訴訟費用:151933×0000000/0000000=30703 ││ ⒋上開確定部分訴訟費用,聲請人應負擔:23805+32138+30703=86646 ││㈢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 ││ (22000+61390+3000+350)+129359+(121933+30000)─5157─86646 ││ =276229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確定部分金額:0000000+500000=0000000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797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