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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勞上更㈠字第9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黃熙嫣鄭傑夫林玲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勞上更㈠字第9號

聲請人
即上訴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6年 7月31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聲請人聲請更正原判決附表一所載總計金額,然查,原判決附表一總計金額之記載,係聲請人自行計算所得,並據以請求之金額(參見本院95年度重勞上更㈠字第9號卷第242至250頁之聲請人所提96年6月6日上訴理由㈦狀),既經依其請求判命對造給付,要無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鄭傑夫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倪淑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勞上更㈠字第9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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