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8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88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已對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177 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99年度重再字第1 號),爰聲請停止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57900 號返還土地事件之強制執行等語。
三、惟查,聲請人所提起再審之訴,業經本院裁定駁回等情,此有本院99年度重再字第1 號裁定附卷可稽。是聲請人所提再審之訴既經駁回,自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停止強制執行之要件不合。從而,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