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簡字第40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士簡字第407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阮煒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毒偵字第11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阮煒程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增載:被告前於民國100年間曾犯違反毒品防制條例罪名,甫於民國101 年5 月1 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強制戒治執行完畢而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 1年度毒偵緝字第45號案件不起訴處分確定,竟不知警惕,改過戒毒,復再犯本罪。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適用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