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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簡字第407號

違反毒品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鄭勤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士簡字第407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阮煒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毒偵字第11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阮煒程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增載:被告前於民國100年間曾犯違反毒品防制條例罪名,甫於民國101 年5 月1 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強制戒治執行完畢而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 1年度毒偵緝字第45號案件不起訴處分確定,竟不知警惕,改過戒毒,復再犯本罪。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適用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 俊 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簡字第407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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