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交簡字第16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士交簡字第166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才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3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才麟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正:被告張才麟前於民國102年間因酒後不能安全駕駛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交簡字第665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103年2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竟仍不知悔改,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