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9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620號

違反毒品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楊舒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簡字第620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子博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1664號、18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子博施用第二級毒品,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更正被告林子博之前科紀錄如下: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簡字第984 號判決、105 年度士簡字第37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4 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 月確定,於民國106 年1 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核被告所為先後2 次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各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為2 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犯意有別,行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被告前有上述罪刑宣告與刑之執行完畢日期,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各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犯行而送觀察勒戒,嗣後又多次違犯施用毒品案件,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竟仍不知悛悔,復再施用毒品,顯見其無戒絕之決心,惟念其施用毒品乃戕害自己身心健康,尚未危及他人,並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620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