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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士簡字第一一五О號

毒品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鍾信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士簡字第一一五О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九九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玻璃球乙組、塑膠夾鏈分裝袋貳只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參考法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四   日

法 官 鍾信行

                   書記官 劉文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士簡字第一一五О號於民國 93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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