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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士簡字第一三八八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洪慕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士簡字第一三八八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撤緩偵字第一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房屋租賃契約上偽造之「賴玉玲」署押壹枚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補充如下:房屋租賃契約上偽造之賴玉玲署押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五  日

法 官 洪慕芳

                   書記官 夏珍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士簡字第一三八八號於民國 93 年 1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