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士簡字第一一五О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士簡字第一一五О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九九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玻璃球乙組、塑膠夾鏈分裝袋貳只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參考法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