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7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士簡字第一一六二號

毒品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梁哲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士簡字第一一六二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一00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補充如下:

(一)犯罪事實部分:甲○○係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為警採尿前回溯九十六小時內之某時(不含為警查獲採尿前之滯留時間)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二)證據部分:按氣相層析質譜儀法乃最具公信力之鑑驗方法,並無出現偽陽性之可能,此有相關醫學文獻可參。又安非他命存於人體內之時間,固因吸食或施用量之多寡、個人體質、年齡之不同而有差異,惟一般而言,最長可能不會超過四日(即九十六小時),此經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八十一年二月八日藥檢壹字第○○一一五六號函釋甚明,被告甲○○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為警查獲後採集之尿液,經送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酵素免疫分析法初步檢驗,並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複驗確認,均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亦有該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一紙在卷為憑,故被告於上開時間採尿前回溯九十六小時內某時(不含為警查獲採尿前之滯留時間),有施用毒品安非他命之犯行,至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毒品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施用毒品雖屬個人自殘行為,然考量被告前經觀察、勒戒後,仍再犯施用毒品罪,顯缺乏法治觀念,且自制能力甚差,易受外界影響,亟需較長時間與原有生活環境隔離,方足以斷絕此足以導致精神障礙及生命危險之成癮性藥物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梁 哲 瑋

書記官 陳 淑 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士簡字第一一六二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