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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交簡字第1874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洪慕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士交簡字第1874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05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毒品,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如下:復有台北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在卷可稽。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刑法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洪慕芳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刑法第185 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00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夏珍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交簡字第1874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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