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交簡字第187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士交簡字第1874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05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毒品,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如下:復有台北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在卷可稽。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刑法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洪慕芳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刑法第185 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