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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蘇嫊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01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機車鑰匙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

二、被告前因犯詐欺、侵占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 月,民國95年3 月2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95年6 月23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本件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淑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字第10159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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