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上訴人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96年度士簡字第63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規定,準用前開規定。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於民國96年9 月19日具狀就本院96年度士簡字第632 號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然查:本件刑事簡易判決對被告位於台北市○○區○○路72巷31號住所送達,經被告本人於96年9 月4 日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意旨,被告應於96年9月14日前提起上訴。
三、被告遲至96年9 月19日始提起上訴,顯已逾法定上訴期間,其上訴不合法律程式,自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