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8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鍾信行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015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補充如下:查被告幫助他人犯罪,被害人匯款至被告帳戶,因適銀行結帳時間無法入帳,及被害人及時發覺報警處理,顯非刑法第26條前段之行為不能發生犯罪結果,故不予依該條之規定減輕其刑,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1 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適用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馮衍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字第10151 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