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4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士簡字第41號
- 上訴人
- 甲○○
- 即被告
(現另案在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 月7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97年度士簡字第4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50 條第1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之規定,準用上開關於上訴之規定。
二、查,本件刑事簡易判決於民國97年1月18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甲○○,經其本人簽收受領,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縱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表第2 條規定,加計在途期間為2 日,上訴人如對本院前開判決不服欲提起上訴,其上訴期間自97年1 月18日起算10日,另加上在途期間2 日,應於97年1 月30日屆滿,且屆滿日並非例假日,上訴人至遲應於97年1 月30日晚間12時前提起本件上訴,然其竟遲至97年2月4 日始行上訴,此有上訴狀所蓋本院收文戳在卷可稽,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