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100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士簡字第1000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4樓
(現因另案在臺灣臺北監獄士林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緝字第6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傷害人之身體,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277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77 條第1 項(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 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