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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違反毒品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蘇嫊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毒偵字第9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450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決處刑(98年度毒偵字第941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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