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66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補充更正如下:1 被告竊取財物價值計約新台幣13194元。2 被告曾因竊盜、懲治盜匪條例、偽造文書、竊盜、傷害、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4 月、1 年8 月、4 月、4 月確定,民國85年7 月19日開始執行,89年12月22日假釋出監,95年8月22日因假釋保護管束期滿,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