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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交簡字第758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鄭勤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交簡字第758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216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被告犯罪事實,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增載,被告前有自用小客車之駕駛執照,惟因違法被吊銷後竟無照駕駛上述自用小客車而肇事,致人受傷。

貳、依上開證據,被告罪證明確,應依法論科;查,被告前雖有自用小客車之駕駛執照,惟因違法被吊銷後,竟無照駕駛上述自用小客車而肇事,並致人受傷,已據被告於警訊中自承屬實,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法定本刑二分之一;又,被告於交通事故發生後,當警察前往交通事故現場處理時,在場坦承發生交通事故,而接受調查,應依自首之規定,減輕其法定本刑,並先加後減。爰審酌被告一切犯罪情狀及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4 條第1 項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適用法條刑法第284 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 俊 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交簡字第758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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