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92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921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19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六四一八公克)及玻璃球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正:安非他命壹包及玻璃球吸食器壹組均係被告用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毒品及器具,應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處刑書請求依刑法第38條規定沒收,尚有違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