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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小字第1344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林昌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小字第1344號

上訴人
即本訴被告
即反訴原告
陳建利
訴訟代理人
范翔智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家鋐律師
被上訴人
即本訴原告
即反訴被告臺北都會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美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5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就本訴部分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3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就反訴部分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7,808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小字第1344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管理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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