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小字第134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小字第1344號
- 上訴人
- 即本訴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陳建利
- 訴訟代理人
- 范翔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家鋐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本訴原告
- 即反訴被告臺北都會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李美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5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就本訴部分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3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就反訴部分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7,808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