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聲字第4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聲字第44號
- 聲請人
- 捷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洪清
- 代理人
- 黃虹霞律師
- 相對人
- 國總開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賈秀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2 年度司票字第2075號本票裁定,於本院102 年度士訴字第7 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調解或和解成立、判決確定或撤回起訴前,不得對聲請人開始或繼續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以其以確認本票係偽造、變造為由,向本院提起102 年度士簡字第449 號(已改分為102 年度士訴字第7 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之訴,聲請相對人停止以本院102 年度司票字第2075號裁定為執行名義對聲請人開始或繼續為強制執行,業經調取本院102 年度士訴字第7 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卷宗查明屬實,因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