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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訴字第7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劉育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訴字第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國總開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秀珍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捷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洪清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訴字第7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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