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訴字第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訴字第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國總開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賈秀珍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捷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洪清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