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再簡聲字第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再簡聲字第1號
- 聲請人
- 趙屘仔
- 相對人
- 台北市政府消防局
- 法定代理人
- 廖茂為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聲請狀。
二、按提起再審之訴,法院認為有必要情形,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規定,固得為停止強制執行裁定;但是否有必要情形,自應由法院審酌具體個案之真實情況依自由意思認定之。
三、經查,聲請人固已本院103 年度士簡字第1124號民事確定判決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104 年度士再簡字第1 號)。然查,本院已將該再審之訴時已逾30日之不變期間,其訴不合法,且無再審理由,業經本院裁判決駁回在案。是本院審查結果,認為本件尚無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