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小字第77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字第77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國旙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朝國
- 即被告
- 張慧淳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家祺律師
- 複代理人
- 葉兆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4 月30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11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9 月20日向上訴人為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