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68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68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重盛
吳連發
吳東昇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盧柱等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萬3,996 元(計算式:〈1498.47㎡-1367㎡〉×6,800元=89萬3,996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萬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