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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684號

確認界址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楊峻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68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吳重盛

      吳連發

      吳東昇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盧柱等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萬3,996 元(計算式:〈1498.47㎡-1367㎡〉×6,800元=89萬3,996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萬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684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界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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