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2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士小字第2062號

給付停車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楊峻宇

原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實貴孝夫
訴訟代理人
曾妍珊
被告
張舜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等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111年度重小字第2799號),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柒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擴張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萬2,745元,及自民事追加訴之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又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之規定 ,僅記載主文,餘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 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小字第2062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停車費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