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9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士簡字第100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葛名翔

原告
約有防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柳約有
被告
富昱防衛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陳炳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簡易程序亦適用之。依此,同一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係為同一之請求,或就同一訴訟標的求為相反或聲明可以代用之判決,均非法之所許。又訴訟標的之涵義,須與原因事實相結合,於判斷既判力之客觀範圍時,應依原告起訴主張之原因事實所特定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據,凡屬確定判決同一原因事實所涵攝之法律關係,均應受其既判力之拘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746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100年9月21日簽訂雙方約定有關約有防衛系統經營合約(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由原告提供防衛系統商品(下稱系爭設備)予兩造共同經營之公司即被告使用,並由被告提供技術人員負責安裝施工。詎被告於處理委任事務期間,逾越權限指示訴外人龍杰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龍杰公司)將系爭設備任意自行處理,導致系爭設備滅失,又原告前於本院110年士簡字第1449號案件中向被告表示終止系爭契約及委任之意思表示,然被告前因處理委任事務有上開過失,因此原告受有購入系爭設備新臺幣(下同)410,150元之損害,爰依民法第544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10,1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經查,本件原告前以兩造於上揭同一時地簽訂系爭契約,委任被告負責安裝系爭設備,嗣被告指示龍杰公司將系爭設備任意自行處理,致原告因而受有系爭設備滅失之損害,並依民法第544條規定訴請被告賠償410,150元及遲延利息予原告,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士簡字第1713號民事簡易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復原告提起上訴,嗣於115年1月12日於上訴審中(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333號)撤回上訴而告確定(下稱前案)。前案確定判決已生既判力,然原告再提起本件訴訟,依相同原因事實對同一被告為財產上損害(及系爭設備損害)之請求,且聲明請求之數額相同,訴訟標的亦均為民法第544條,足認前案與本件訴訟實屬同一事件。揆諸前開規定,前案既已發生既判力,原告就相同之原因事實、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提起本件訴訟,再次請求被告給付410,150元及遲延利息,自已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原告本件請求不合法,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裁定駁回其訴。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15年度士簡字第1005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